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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史上最大虚假广告罚单”

2019-07-05 法律服务网 1505

【前言】

7月1日,作为媒体报道“史上最大虚假广告罚单”事件主角,达利食品集团做出回应,事件涉及的公益活动真实有效。对于江苏省涟水县市场监管局针对该情况从重适用广告法对达利食品公司处以巨额处罚,将寻求法律途径捍卫自身权利。那么,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

【热门新闻】

7月2日晚间,就近日江苏省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3673.04万元巨额罚款一事,达利集团的相关负责人在回复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份处罚决定显然不符合错罚相当的法律原则,我们将寻求以法律途径来捍卫自身权利。”

“在活动过程中,由于印刷供应商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包装印刷出现了一些失误。但此次公益销售活动是真实有效的。我司已完全、如期地履行协议约定,不存在任何虚假行为,受赠方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也按时拿到了善款。”达利集团在官方声明中如是表示。

据记者了解,这张巨额罚单缘于达利食品集团旗下可比克薯片罐身上的一则公益广告。据相关媒体报道,2018年8月,江苏省淮安市一名消费者在涟水县某超市购买了两罐可比克薯片,并被薯片罐身上印有“快乐助非遗,红包抢不停”的助力非遗活动所吸引。该名消费者按照相关提示,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参与上述活动,但令其失望的是,跳出的页面提示活动已经结束,无法抽奖。

之后,该名消费者就通过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12345”对于所购买薯片包装上的活动无法参与一事进行投诉,随后,淮安市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便民热线转来的投诉线索开始立案调查。

据了解,达利食品所产的可比克产品罐体上写有“达利食品集团将联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基金发起‘快乐助非遗,红包抢不停’公益行动”“消费者选择助达利食品集团进行捐助的金额,将由达利食品集团全部捐赠给中国文化保护基金会”等信息,但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在调查时发现,上述相关机构均不存在。

此外,达利食品集团还存在派送红包数量与宣称数量不符的虚假宣传行为。据了解,在活动装薯片的罐身上,达利食品对于奖项设置非常明确地写着:本次中奖红包总数量为1.45亿个,红包中奖率为36%。但是,经调查发现,达利食品集团投放在市场的活动产品总数仅9000多万个(罐)。

对此,涟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达利食品集团推出“快乐助非遗,红包抢不停”销售活动,目的是为了引起消费者关注及利用消费者热心公益的心理促销产品,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因此,该促销活动的文字说明可以定性为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即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6月17日,江苏省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达利食品集团发出涟市监案字[2019]A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达利旗下可比克薯片的公益有奖销售活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将对其处以罚款3673.04万元,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如何处罚虚假广告?

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一)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虚假仍发布的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三年内不得代言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小律提示】

对于达利的实力来说,3000多万并不是什么大问题,但是真正的问题并不是罚款,而是消费者的质疑。

娃哈哈因为谣言和质疑,从当初700多亿的销量下滑下来,到现在都没有恢复。红牛商标问题曝出之后,一年销量下滑几十亿。海天也曾因为谣言,市值一天下滑几百亿……

对于大企业而言,没有任何事是小事。竞争对手在等着你犯错,会把你的问题放大数倍;消费者看到你犯错,就会颠覆对你的所有印象,甚至直接把旗下所有的产品打入黑名单。

这一次达利所面临的问题,绝对不是一个声明,把错误放到印刷供应商身上就能扭转局势的。是被冤枉,还是真的存在问题,消费者需要的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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