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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买卖外汇被判非法经营罪

2019-07-04 法律服务网 10613

对外汇进行管理是保证我国经济平稳的一个重要手段,基本是世界上的每个国家都会对外汇进行管控。如果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进行获利,就会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非法买卖外汇具体如何认定与处罚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个经典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事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成X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予以准许。于同年9月8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成X及其辩护人张*、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成X在明知其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在本市渝中区解放碑等地非法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其中,赵成X向在云南、浙江、福建等地非法买卖外汇的张某某(已起诉)、王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大量购买美元、泰铢等外币,共计支付给上述三人217698925元人民币,折合33970300美元,后加价在本市渝中区等地进行销售,从中非法获利150000余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赵成X于2014年2月27至2015年5月25日期间,多次支付给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01288481元用于购买泰铢,折合15805300美元。

2、被告人赵成X于2013年5月12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多次支付给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05639392元用于购买美元,折合16484300美元。

3、被告人赵成X于2013年2月3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多次支付给黄某某共计人民币10771052元用于购买美元,折合1680700美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成X于2015年10月29日在本市南岸区福红路36号被公安机关捉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赵成X随身携带的包中及其家卧室的保险柜、床头处搜查并扣押59456元人民币及待售的外币4673290泰铢、269000台币、16200000韩元、8501马来西亚币、4000000印尼盾、360100卢布、290000日元、17040欧元、1000港币、2960瑞士法郎、17394美元、100新加坡币,另查获并扣押银行卡、存折、U盾、身份证、账册、记账本、快递单、手机、验钞机、纸质便签、电话本等物若干。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成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情况统计、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口资料等,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赵某乙、谢某乙、陈某、赵某甲、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成X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成X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达33970300美元,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成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成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

二、对被告人赵成X违法所得1500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外汇4673290泰铢、269000台币、16200000韩元、8501马来西亚币、4000000印尼盾、360100卢布、290000日元、17040欧元、1000港币、2960瑞士法郎、17394美元、100新加坡币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其他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律师说法】

非法买卖外汇应认定为什么罪?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客体上来看,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

从客观上来看,本行为主要是表现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包括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额度;以及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从主观上来看,该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从主体上来看,主体包括我国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华的外国人。

非法买卖外汇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

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小律提醒】

外汇是受到国家严格管控的,买卖外汇一定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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