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事件频发,请尊重自己及他人的生命!

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事件频发,请尊重自己及他人的生命!

2019-06-21 法律服务网 2448

【前言】

近年来,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事件频频发生,既有攻击司机干扰公交车运行的,也有向飞机发动机投硬币进行“祈福”的。这些事件都对公共交通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甚至造成了一些严重的后果。近期,四川省又有一起此类案件发生。

【事件回顾】

据华西都市报报导,6月17日,在攀枝花市一辆8路公交车上,一名醉酒男子在行车途中要求下车,因未到公交站,公交车没停。随后,醉酒男子连续击打公交车驾驶员头部,驾驶员紧急停车并报警。目前,男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刑拘。

当天上午11点过,这辆公交车行驶到密地桥北时,车上一名穿红色短袖的男子要求下车。因没到公交站点,驾驶员请这位男乘客等一下,到了站才能停。不料,该男子站起身,走到驾驶员身旁,举起手中的包,向驾驶员头部打去。

从当时公交车上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男子重重地打了驾驶员头部之后,驾驶员紧急将车停下。之后,男子又朝驾驶员头部连续击打了两次,嘴里还不停骂着脏话。其间,驾驶员一直保持克制,并控制好车辆,并未还手。

车停稳后,男子还在继续威胁驾驶员。随后,车上的一名乘客上前劝阻,而该男子此时又将包举起来,想继续砸向驾驶员,这名乘客及时将男子的包抢下,制止了他的行为。

攀枝花东区公安分局密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将男子控制。据调查,男子姓马,当天喝了不少酒。事发时,公交车行驶位置正处在一处急弯上,且旁边有一个加油站,如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马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事件延伸】

然而这已经不是第一起乘客因与驾驶员争吵而发生的案件了。2018年10月28日上午10点,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与一辆红色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崇尚路演,撞断护栏,坠入江中。警方经过调查打捞,10月31日0点50分,黑匣子打捞出水。11月1日15点,警方找到了13名遇难者遗体,仍有两人失联。

此次事故的原因,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就是因乘客与司机产生激烈争执、互殴,导致公交车失控坠江。

仅仅因为一场无谓的争执,就导致10多人丧生的惨剧发生,这是对自己及他人生命的不负责。实际上,诸如此类乘客因一点小事与驾驶员争吵互殴的情况在生活中十分常见,只是大多数运气较好,没有导致严重后果。好在因为重庆公交坠江的案例,各地都开始重视此类事件,干扰公交车驾驶的乘客不仅仅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更是在蔑视全车人的生命。的确应该受到严惩。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这类案件中,与司机争吵的乘客往往属于间接故意,即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持放任态度。

在客观方面,该罪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的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干扰公交车驾驶员的正常驾驶,可能导致车辆失控出现车祸,危害性明显符合定义。

主体要件方面,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观要件方面,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乘客干扰驾驶员驾驶,出现车祸危害到的是公交车上的其他人,或者是其他行人、行车,明显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综合来说,此种行为确实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还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意见》强调对于乘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小律提醒】

干扰公交车司机驾驶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若在生活中遇到公交车驾驶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乘客可以向公交公司投诉,违规驾驶员会受到应得的处罚。一时冲动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赔上一车人的性命。

同时,作为普通乘客,阻止乘客干扰安全驾驶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在遇到有人干扰司机驾驶时,一定要及时阻止,避免出现事故。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