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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过程中不规范行为

2019-05-28 法律服务网 1942

公司设立中的不规范行为是导致公司股权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公司设立中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为了规避一人公司的限制和法律责任,使用挂名股东、冒名股东。由于旧《公司法》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和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且我院是基层法院,审理的公司股权类纠纷所涉公司均为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为了满足公司设立条件中对股东人数的要求,往往借用、盗用他人名义出资并登记,造成了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的股东不一致、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一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东对公司享有经营、管理、分红、决策等权利,且多为亲朋关系,所以在公司盈利之时,一些名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主张股东权益;在公司经营亏损甚至违法违规之时,一些名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否认其股东身份。

第二,为了应对工商登记备案,假冒股东签名现象十分突出。由于公司的设立、变更均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而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申请文件时往往采取形式审查主义,这就造成实践中许多公司办理登记事项所需文件,如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指定、委托代理手续等并非股东本人亲笔签名,这些被冒用签名的股东纷纷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文件无效。

第三,公司设立虚假出资,串通注册代理公司违规操作。公司设立登记时多委托工商局附近的注册代理公司代为办理工商注册手续,而注册代理公司仅以盈利为目的,不问公司的真实出资情况,违规联合投资公司为股东垫资,在蒙骗审查登记后又抽回出资,使得登记股权和注册资本与实际出资情况相差甚远,从而引发大量公司出资纠纷、股东资格纠纷。

如何规避这些不规范行为了?小编给您温馨提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即为全体股东,股东之间的设立公司协议可视为发起人协议。

(二)发起人设立公司时,除了《公司法》要求章程的必备事项外,诸如公司名称、股东、出资、议事规则、利润分配、要特别规定对公司设立失败后各发起人责任承担比例,以及设立过程中某发起人出现意外情形的处理。

(三)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应当确保登记中签名的真实性和出资的真实性,不要因为程序繁琐而违反法律规定出具虚假材料。如提交虚假材料严重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相关股东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公司设立中,发起人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原则上由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但公司成立后确认该合同或已实际履行该合同的,合同相对人也可选择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五)公司设立中,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合同是发起人为自己利益而签订并且相对人知道这一事实。

(六)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责任:首先确定公司设立期间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总额;其次,确定是否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如是,进一步确定有过错的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再次,对债务和费用在发起人之间,按约定比例分担,没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承担,没约定出资比例的由各方均担。

(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的,在支付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后,即可在全体股东即发起人之间进行结算清退。

(八)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的,由全体发起人连带承担。但无论如何,公司或无过错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均有权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九)发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逐条讨论章程条款,最好聘请专家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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