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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运营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2019-05-20 法律服务网 3146

【前言】

现在经常可以从各种渠道中听到,幼儿园托管的小孩受伤、生病后,家长向幼儿园提出高额索赔的新闻报道,那么究竟在幼儿园经营中可能会碰到那些法律风险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有所帮助。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幼儿园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幼儿园硬件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幼儿人身损害风险。

幼儿园硬件设施致使幼儿人身损害的安全隐患,常见的情形包括:

校舍、教室、办公楼、游戏设施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堆放物发生倒塌;
林木折断;

4、 地下设施设置不当等。 幼儿园管理范围内的教育、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问题,或是管理、维护不当,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或隐患,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可能发生的风险。

幼儿园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幼儿园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饮用水等用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检验,导致发生食物中毒、集体腹泻或其它事故;
幼儿园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或校外活动时,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体力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未成年人学生,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和保障义务等:

6、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幼儿园教职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方式方法涉嫌违法、违规,构成侵权的风险。

对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方式不当甚至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包括

1、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2、对未成年人存在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以上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如出现此类行为,教职工和幼儿园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后果严重,如致未成年人学生死亡的,责任人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犯罪。 

 

幼儿园未履行防止损害扩大或加重义务的风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

这实际上是明确了幼儿园在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幼儿园还负有防止损害加重或扩大的义务。例如,在学生在校期间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情形下,幼儿园一旦发现,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加重的义务;在第三人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伤害的情形下,同样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伤害扩大的义务。 

 

未履行向监护人告知与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直接相关信息的风险。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幼儿园发现或者知道,有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义务。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时,幼儿园应当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幼儿园在聘用、任命教职工上存在明显过错的风险。

幼儿园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或自身资质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但未采取必要措施,或未经审查导致在聘用教职工上存在过错时,需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聘用了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人担任幼儿园教职工,如其精神病发作对在校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幼儿园要承担责任;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性疾病,幼儿园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

3、 幼儿园教职工存在暴力倾向、或其他不良记录,幼儿园应当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结语】

综上所述,幼儿园在日常运营中面临着各种风险,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完善风险转移制度。园方可以通过提高幼儿园教职工法律防范意识、和家长签订协议、购买保险等方式,规避风险、保障园方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应当做好“事前预防”,绝不可“事后补救”!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者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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