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0 法律服务网 1812
【用生命制造段子】
本有正当工作的一家三口却想着挣些“巧钱”,于是,他们学习造假技术、购买工具,制造面值20元的假币,在家中“苦印”半年且自产自“消”,听起来真是又“努力”又“心酸”。
去年夏天现年50岁的张某还是一名厨师,儿子小张在外地打工,虽说收入不高,但日子也过得安逸、但那时他发现了一个快速发财的“门路”——制造假币。带着这个“梦想”,张某带着一家人走上了犯罪道路。
5月8日,山东任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刘志恒介绍了这场一家三口,自产自“消”假币的闹剧。“在制造假币之前,他们曾在网上购买假币并且‘消费’出去。”他们发现,将小面额假币“消费”出去难度不大但成本却高,为了节约成本,一家人辞去工作,在网上学习技术,先后购买六色打印机、证券纸、印章等工具,在家中“苦心”造假后再将制造出的假币做旧用于购买生活用品。
但你以为这种用假币“零成本”生活是赚了?大错特错!“看似‘低成本’生活,但成本着实不低。”
警方还举了一个具体形象的例子,假设他们仍继续工作,平均一人每个月3000元,半年会有5万余元的收入,但这笔钱却造了不到2万元假币。算下来他们半年还赔了3万多元!
这些就是在嫌疑人家中查获的假币,所有的编号都是一样的。一家三口通过打印机打印后
再反复加工,从而鱼目混珠、蒙骗过关。
“为了增加假币的真实度,这一家三口还先后购买了荷花图案的印章和做旧水。”据刘志恒介绍,莲花图案的印章根据前后分为公章和母章,涂抹特殊颜料后再加到新打印出的假币上,透过阳光看便会看到疑似防伪水印的标识。
为了让假币增加年代感,他们还会再用做旧水浸泡假币,以假乱真的假币,悄无声息的制造
只用于小价值生活物品的“消费”,看似天衣无缝,却被警方敏锐察办案民警,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趁嫌疑人取快递时将其抓获。
目前,张某及其儿子因制造假币已被检察院批捕,其妻子因使用假币也已被行政拘留。
【律师普法】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下列情形属于伪造货币:
1、将人民币一揭为二,正面保留,背面粘贴上假币;
2、故意伪造“错版”人民币的;
3、用同样金属制造同样货币;
4、将港币硬币改造为澳门元硬币;
5、同时使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
6、将报废的货币碎片粘贴成残币;
7、将人民币约二分之一处裁切掉,粘贴上对应假币;
8、将人民币局部揭开,正面保留,背面从水印部与人民大会堂主图景结合处揭去,粘贴上假币;
9、挖去人民币光变油墨面额数字,粘贴上假的光变油墨面额数字;
10、揭去正面头像部分,粘贴上假币;
11、将人民币水印部位的四分之一部分裁切掉,粘贴上相应假币,在横冠字号码处粘贴上小面额的冠字号码或者涂抹磁性材料,以此欺骗磁性检测;
12、将人民币不同部位裁切掉,粘贴上对应假币,粘贴上的假币故意撕裂开缝,让人产生属于正常残损人民币粘贴的错觉。
【注意】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法条规定,犯伪造货币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法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此条,应‘严格依照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看是否能构成伪造货币的犯罪集团,只有构成犯罪集团时,其首要分子才可依本幅度量刑。如果不能构成集团犯罪,仅是一般性的纠合、聚集数人的共同犯罪,对于起指挥、组织等作用的犯罪分子仍只能按一般的共同犯罪的主犯处罚原则处理,如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亦不能直接适用这一项,而应依其他项进行严厉处罚。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参照《解释》第4条第4款的规定,伪造人民币,总面值在3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参照《解释》,其主要是指:第一,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货币的;第二,从事金融、财会等工作的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伪造人民币总面值达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达100张以上的;第三,伪造人民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五,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的人民币总面值达到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的;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温馨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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