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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别让虚假宣传误了寒窗苦读

2019-04-30 法律服务网 1469

【事件经过】

近日,南京应用技术学校被指虚假招生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今日,针对此事,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此事系南京东方理专修学院以南京应用技术学校名义,采取不实宣传、随意承诺的方式,并以“零门槛入学”,实际招收家政服务(护工方向)专业学生。

【官方通告】

近日,南京应用技术学校发生了一系列学生家长上访、校园聚集事件。南京市人社局按照上级要求,迅速果断介入调查。

南京应用技术学校系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民办非营利性技工学校,由南京市人社局对其进行行业管理。该事件的另外当事方分别为南京东方文理专修学院(系由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和应天职业技术学院(系由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民办高职院校)。

经查,南京应用技术学校于2015年租用南京东方文理专修学院校舍办学,在未报有关部门同意和备案的情况下,与南京东方文理专修学院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2016年,南京东方文理专修学院以南京应用技术学校名义,采取不实宣传、随意承诺的方式(包括承诺护理专业大专文凭、护士资格证、包分配等),并以“零门槛入学”(即不论中考分数多少),实际招收家政服务(护工方向)专业学生。2018年5月,应天职业技术学院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进入该校园办学。据核实,南京东方文理专修学院负责人同时也兼任应天职业技术学院党委负责人,并负责其招收的学生管理。现由于无法兑现招生承诺,引发学生及家长强烈不满,进而导致此次事件发生。

事件发生后,南京市人社局迅速会同有关方面,一是切实做好稳定工作。第一时间赶赴学校现场,指导学校与学生家长对话沟通,维护校园稳定。4月26日深夜发生个别校外闲散人员及以往被开除学籍人员借机潜入校园,挑头并煽动闹事,与本事件无关,公安部门已采取果断措施进行了控制,并对外发布了警方通报。二是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为妥善解决涉事学生及家长的诉求,已责成并督促学校提出相关合理解决办法,提供学生及家长进行选择。三是加强面上排查梳理化解隐患。4月28日上午,召开全市技工院校法人和办学负责人会议,通报事件情况,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隐患,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切实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对引发事件的办学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问题,南京市人社局正会同有关方面相应展开。对其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9日

 

【法律分析】

就目前来看,南京应用技术学院有几项违法行为。

一、虚假广告宣传

《广告法》第6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这就为整治这一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哪些广告属于被监管的对象,则须对广告的性质进行判断。要看一个学校发布广告的行为是否受《广告法》调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判断《广告法》的性质,而非广告的主体。《广告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即《广告法》调整的是商业广告,这就把广告 中为全人类、全社会的无营利性的公益性广告等排除在外。从上述规定还可以看出,该商业广告不因制作、发布、使用的主体不同而改变性质,从而使其置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其次,如何认定广告的性质。商业性广告与公益性广告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商业广告本身也需要遵循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广告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第37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只要具备了上述要件,主体在所不问,都应受到处罚,职业学校也在所难免。

因此南京工商部门首先应对该学校的虚假广告进行处罚。

 

二、违规招生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教育部门应当审查该学校的办学资质和招生资格,如不满足条件即应当对该学校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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