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30 法律服务网 2025
【概念说明】
所谓的倒签提单是指实际的装运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晚,这也是国际贸易比较常见的一种欺诈现象。 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收货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方)的法律责任,而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
【案例经过】
2005年,中国A贸易公司与美国B贸易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该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A贸易公司委托中国C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A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二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第二年2月15日装船。中国A公司为了能够如期 结汇 取得货款,要求C海上运输公司按2005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收货人B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C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B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2006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3个多月,于是,B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中国A公司和C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既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C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B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 船舶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A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C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最后,终于与美国B公司达成了协议,由A公司和C公司支付美方A公司赔偿金,A公司方撤销了起诉。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的情况下,应该及时与美方公司取得联系,请求修改信用证,并求得对方的谅解,即使对方不同意如此做,至多也只付违约金,而且只有在美方公司确有损失的前提下才付赔偿金,而不应该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从而造成了买方和 承运人 共同成为被告,被控合谋伪造单据进行欺诈,既蒙受了经济损失,也丧失商业信誉,实属不该。
这种违约后果无论对卖方或轮船公司都是严重的。所以, 承运人 在遇到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的情况下,要格外谨慎,因为交货人(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最大的可能是利用此来欺瞒收货方;因为如果收货人同意发货延期付运,那么发货人可以利用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的方式,而不必要求倒签提单。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货人要求倒签提单多是因为收货人不同意延期装运。在这样的情况下,承运人若签发了倒签提单,则令被收货人认为承运人和托运人共谋伪造单据进行欺诈,从而使承运人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承运人若签发了倒签提单,会造成何种后果呢?提单所注明的日期能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结汇的条件之一,如果日期已过,即使是一天时间,银行也会以此为理由拒绝接受,而提单日期的真实性只能由承运人一方才能保证。但如果承运人没能在提单上如实注明装船日期,那么以后,承运人要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负责。在一些地区,如美国,甚至会将倒签提单案例入刑事诈骗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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