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9 法律服务网 1734
患者、医生和警察,看病、纠纷、被带,4月24日发生在上海仁济医院(东院)的一场风波,受到持续关注。
【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两位当事人还原了网络碎片化视频背后的事发经过。
警方接到报警是下午15时45分左右,当事人称“仁济医院9号楼3楼有人打架”。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找到报警人,是一名坐在轮椅上的女性患者,情绪十分激动。
其丈夫称与赵晓菁发生冲突受伤,撩起衣服后民警确实看到肋骨部位有红色痕迹。于是一名民警留下维持秩序并继续了解情况,另一名民警则进入医生诊疗室找赵晓菁。当赵晓菁表示希望完成正在诊疗的病人再处理该起纠纷后,民警退出了诊疗室。
“我想对赵医生的敬业精神表示敬意。赵医生放弃午休,当日中午近一点的时候还在为患者就诊,还主动为当事患者从其他医院调取之前所拍的片子提供帮助,并在事发后为其他预约患者考虑,对此我表示敬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塘桥派出所所长黄波说,与此同时患者来上海后已经过多次就诊拍片,当日也已经坐着轮椅从上午等到了下午,急于就诊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病人家属曾三次进入诊疗室打断正常治疗,其中第二次进入时我与他确实有肢体接触。”当事医生上海仁济医院胸外科主任赵晓菁回忆,民警进入诊疗室时,正在检查问诊的病人情况较为特殊,他不愿分心,于是提出让助理代为回答民警相关问题,进行了基础信息登记。
经两位处警民警现场工作,报警人夫妇同意先行到派出所制作笔录,但也提出希望赵晓菁尽早到派出所:“将报警人带离现场,对就医秩序有利。从公平公正的角度,一方当事人提出双方同时到派出所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
【为何不能等医生接诊完再到派出所?】
随后,留守现场的民警要求赵晓菁尽快完成手上工作前往派出所时,他表示当天的工作非常忙碌,要到晚上21时才能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赵晓菁说,他在周三的专家门诊要接待病人上百例,一般要持续到下午18时之后,当天还要进行每周一次的疑难重症病人查房,有60名以上的住院病人需要巡查,此外还要与同事预备和对接第二天的四台手术,“当天确实是我最忙碌、甚至可以说是心力交瘁的一天。”赵晓菁不愿意立即跟随民警前往派出所,因为曾有同行遇到医患纠纷,前往派出所做笔录长达三小时:“当天花这么长时间我没法进行后续工作。”
事实上,此后赵晓菁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后,派出所领导对医生的特殊工作情况十分理解,仅用了15分钟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和信息登记后,就将他送回医院继续工作。当晚19时30分,完成接诊等工作后赵晓菁在医院同事陪同下到派出所制作了询问笔录。
“我很感谢警方对我医疗行为的理解和支持。”赵晓菁表示,如果这些情况能事先沟通好,肯定不会发生后续的事情。
一般情况下,处理纠纷类警情需要涉事双方同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这个事件特殊在于赵医生仍在接诊中,当事民警只考虑到如果另一方没有到所接受调查,可能导致报警人产生误解,怀疑警方偏袒医生,所以现场并没有同意医生提出的等候要求,而且当时没有把这方面的考虑和医生进行充分地沟通解释,以至于出现了双方都坚持己见、僵持不下的局面。今后在接处警工作中,民警还是应当加强释法说理,注意方式方法,在严格公正规范执法的同时,更加理性平和文明地开展工作。
【是否有必要使用手铐?】
此次事件引起大众关注的另一个“关键词”是“手铐”。不少市民和网友不理解,对于一名具有高知名度的医生,又是在自己的工作场所,逃跑、做出危险举动或影响公共秩序的可能性极小,警方是否有使用手铐的必要。
赵晓菁第二次拒绝跟随民警前往派出所后,现场民警呼叫了增援,增援警力到场后对赵晓菁进行了口头传唤。听到赵晓菁要被民警带走,当时正在诊疗的一名患者立即主动维护赵晓菁,拒绝民警将其带走。当完成该名患者诊疗后,民警要将赵晓菁带走仍然遭到拒绝,于是提出强制传唤。
“现在回想起来,作为医生我可能更多地考虑患者而忽略了民警,没有从维护法治权威的角度想问题。”赵晓菁说,当时自己心思都在病人身上,没有注意到警方提出了传唤和强制传唤。
因为担心患者和家属大量涌入空间有限的诊疗室发生意外,赵晓菁走到诊室外的大厅。黄波介绍说,随后就发生了网上传播的视频中的一幕:“民警架住赵晓菁的胳膊,两人同时摔倒在地”。
黄波告诉记者,当时民警是希望拉住赵晓菁一同离开,而赵晓菁则表示自己当时双手抱在胸前是防卫动作。因双方都有些用力,结果同时摔倒,引发大量医务人员和患者、家属围观。闻讯赶来的另一名民警使用手铐铐住赵晓菁的单侧手腕,随后将其带回派出所。
“在对医生使用手铐带离的问题上,事前民警没有设法通过其他的渠道,比如寻求院方的帮助支持等来做通医生的工作,使医生的情绪平复,而是比较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款采取了比较强硬的方式,没有有效避免矛盾的升级。”黄波表示:“复杂的执法环境,更加考验民警的执法素质。如果民警能控制好自身情绪,或者在现场耐心陪同等候医生将后续的病人问诊完毕,更加精细化、人性化地操作,不至于升级到肢体冲突最终使用手铐的。那样的话,最终的执法效果也会更好一些。”
“现在回头来看这件事情,民警处警的整个过程还是符合工作程序的。”黄波表示:“但是,合法不够合情,怎么兼顾法与情、刚与柔,把握好工作的时、效、度,值得我们思考和进一步改进。”
【‘’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款‘’是哪些条款?】
传唤(强制传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讯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对需要传唤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戴手铐‘’的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传唤的注意事项】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小编浅见】
在这个突发性风波中,双方的应对方法“都有提升的空间”。如果多一份相互理解,互相敬重,风波本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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