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30 法律服务网 2072
曾经我们经常可以在电视里看到,XXX中国驰名商标。那么驰名商标究竟是什么呢?和一般的商标有什么不同呢?小编今天就为您解除疑惑。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中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池名商标并不是大家印象中的荣誉称号,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制度是对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顺便一提,现在国家为了防止大家对驰名商标的错误认知,已经修改了商标法,不允许以驰名商标来宣传商品,这也是为啥现在基本看不到这种广告或者商品包装的原因。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是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履行对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保护的职责。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只有驰名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请求驰名商标认定保护。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在相关个案中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制止涉案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
因此认定驰名商标并不是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后即可申请,而是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收到侵害申请法律保护的一种手段,大家可不要搞混了哦。
三、驰名商标的作用
2001年和2002年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使得驰名商标不仅享有因法律法规的修改而增强的保护,而且享有比普通商标更多的保护。这次修改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由部门规章的层次提升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层次,极大地加强了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体现为驳回该注册申请,驳回可以在三个层次的程序中作出,即: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异议程序;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程序;
3.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
这三个程序环环相扣,后者必须以前者为前提,没有前者便无由提出后者,不能越过中间程序直接向下一程序提出,而下一程序有权改变上一程序的决定,并最终由商标局实施“不予注册”。另外,这三个程序在时间上也是环环相扣,在每一个程序中对主张权利的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超出时限,便失去了这种权利,而且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也一样。
具体地讲,第一,有关当事人发现他人申请注册并获得初审公告的商标构成对自己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可以在商标局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注册”,同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商标局作出裁定;第二,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第三,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仍然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重要补充。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可注册会导致公共混淆的驰名商标。所以国家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力度,实在是非常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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