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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茶叶行业食品政策法规汇编

2019-04-19 法律服务网 2665

政策法规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29号)。

2017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29号),首次专门对我国茶叶质量安全监管提出相关目标和要求。明确要求茶叶生产企业应切实依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严把原料进厂关安全关,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相关规定;严格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茶叶;严格规范标签标识,做到“五个不准”,即: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茶叶;不准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不准虚假标注茶叶原料种植地区或类似表述;不准虚假标注手工制作、野生、贮存年份或类似表述。同时应强化出厂检验,严把产品出厂关;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实现全程追溯。同时,文中特别提出“不断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茶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正确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明确要求“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要重视开展茶叶安全风险特别是农药残留问题排查和监管措施研究,重点引导和规范茶叶种植环节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定茶叶行业诚信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制度实施以来,有效保证了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顺利过渡。但由于此次制度修订变革事项较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政策把握不准、工作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统一工作规范,文件专门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内容主要涉及许可审批(具体包括: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及仅以出口为目的食品生产企业取证问题;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主体问题)。许可审查有关问题(具体包括:关于外设仓库的监管问题;关于许可分类目录有关问题)。证书管理及证后监管有关问题(具体包括:关于生产许可证书上是否载明执行标准问题;关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有关问题;关于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关于“QS”及“XK”编号证书更换“SC”编号证书有关问题;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问题;关于企业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报告有关问题)。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并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命名第一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2017年6月28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发布《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通知》(食安办〔2017〕21号),公布命名了第一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工作于2014年正式启动。三年来,全国已有67个城市分三批参加了创建试点工作。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食安办〔2016〕18号)有关规定,第一批试点城市经过近三年的创建,通过了省级层面初评推荐和国家层面公示评议,具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资格。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现命名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张家口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共15个城市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5. 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

近年来,受综合环境和多方因素影响,我国出口食品企业面临外需不足,汇率波动,原料价格、劳动力成本上升和融资等困难,出口下滑。同时出口企业,特别是多数中小企业,因以代工为主,在国内缺少品牌和渠道,销售不能“优质优价”等原因,产品的内销比例逐年下降。一方面我国消费者大量赴国外消费,抢购马桶盖、大米等产品,但实际上很多产品都为“中国制造”;另一方面国内消费者不知道去哪购买与出口同样品质的产品。2014年,根据要求要促进出口企业在同一生产线、按相同的标准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达到相同的质量水平,即“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按照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努力提高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质检总局、认监委按照认证认可工作“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方针,积极组织调研,研究落实方案,率先在供港食品企业领域开展“三同”试点。2017年, “三同”工程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国家计划和规划(具体附后),“三同”工程已上升为国家工程。2017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继续加大“三同”工程推进力度:一是继续组织直属检验检疫局实施以“认证+”为核心的出口食品企业逐一帮扶行动计划。帮扶出口食品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利用好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围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实现保持出口稳定和成功内销转型。二是完善升级“三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上线企业和产品种类较快增长。引导和发挥企业、商务平台在“三同”宣传、市场对接的主体作用。三是组织开展“三同”进万家活动,例如进校园、进社区、进商超等,促进供需对接,提升社会公众对“三同”的认知度,提高消费者的获得感。四是加强认证监管,同时加大对HACCP、GAP认证机构的指导力度,加强认证评价支撑作用,保障“三同”产品质量和公信力。五是深化部门协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三同”工程,完善发展环境。

标准动态

目前,我国与茶叶及相关制品有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有12项,内容具体涉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标签、卫生规范、检测方法等,是我国茶叶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的重要依据(表2)。

2017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两项标准经修订正式执行。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

标准于2017年6月18日正式执行,经修订后,在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制数量和覆盖率上都有了较大提升,共计规定了433种农药在13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较2014版增加490项,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对于茶叶而言,标准具体规定了48项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较前一版新增加了20项,包括三氯杀螨醇在内的曾禁用农药。此外,灭多威的限量要求愈加严格,由之前的3mg/kg修订至现在的0.2mg/kg(表3)。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此项标准于2017年9月17日起正式开始执行,新修订的标准取消了包括茶叶在内的植物性食品中稀土限量要求。之前的标准中明确规定茶叶稀土元素(16种稀土元素氧化物总量)的限量标准为2.0mg/kg,然而此限量并不符合行业生产实际,茶叶稀土含量超标事件的屡次曝光, 使茶叶生产者和消费者们备受煎熬。 茶叶稀土限量标准的取消将直接受益于乌龙茶、黑茶和普洱茶等多茶类板块企业。目前,此项标准中与茶叶有关的污染物限量指标为铅元素(限量指标为5.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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