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5 法律服务网 2086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推进棚户区改造,规范本市中心城区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2018年1月5日,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市规划局5个部门联合下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具体细则对定向限价商品房的申请、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办法》中所称定向限价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限房价、竞地价”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商品住房。所指定的中心城区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南湖新区。办法规定,定向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130平方米之间。销售对象为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中房屋被征收的住户,并须具备以下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房的;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且为唯一住房的;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已享受购房补助或按照评估方式补偿,且为唯一住房的。同时,定向限价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户购限价房面积不能超过被征收面积,已作生产、经营性房屋(含住改非)补偿的不能购买限价房。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户实行“征收一套购买一套”的原则。
《办法》规定,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登记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人员情况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区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对初审和公示合格的对象进行复审和公示。对审批合格和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对象进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审批合格的进行登记并发放《岳阳市购买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准购单》,并报市棚改办或市住建局备案。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未满8年的定向限价房(依法继承除外),不得上市交易。违反相关规定的开发商、购房户等将依法处理。
附:岳阳市中心城区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原文
岳阳市中心城区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大房源供应服务力度,规范本市定向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定向限价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岳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岳政发[2017]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限价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限房价、竞地价”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指中心城区是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南湖新区。
第三条 定向限价房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市政府指导、区政府(管委会)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岳阳市中心城区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市住建、国土、发改、财政、规划、城投集团、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南湖新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做好棚改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定向限价房建设年度计划。
第六条 定向限价房可采取市、区政府平台公司直接建设、政府与开发企业合作建设、开发企业自行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
第七条 定向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130平方米之间。
第八条 定向限价房项目审批程序:
(一)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定向限价房年度建设计划,向市房改办提出项目建设申请。
(二)市房改办根据年度计划,对拟建定向限价房用地,组织市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对申请建设项目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技术指标的相关意见,报市政府审议批准。
(三)市房改办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向区政府(管委会)下达项目计划。
第九条 对已审批同意建设的定向限价房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凭市房改办下达的计划批复与市国土部门衔接。市国土部门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在限房价、限套型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招拍挂,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经批准,可申请列入定向限价房项目计划。
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定向限价房开发建设监管合同。
第十条 定向限价房项目、资金应纳入商品房预(销)售监管范围。
第十一条 定向限价房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省市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应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项目要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提升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 定向限价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与住宅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定向限价房应按规定配套物业用房等设施,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物业服务。
第三章 销售对象及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定向限价房销售对象为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中房屋被征收的住户,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房的;
(二)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且为唯一住房的;
(三)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已享受购房补助或按照评估方式补偿,且为唯一住房的。
第十四条 定向限价房申购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岳阳市中心城区购买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审核表》(简称“《审核表》”);
(二)户籍、身份证明材料;
(三)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五)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人口进行了合法性认定的证明材料;
(六)经住建、国土部门审核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定向限价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户购限价房面积不能超过被征收面积,已作生产、经营性房屋(含住改非)补偿的不能购买限价房。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户实行“征收一套购买一套”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定向限价房按下列程序审核:
(一)申请。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登记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人员情况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对初审和公示合格的对象进行复审和公示。对审批合格和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对象进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房改办审批。对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区征收安置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购资格,并通知申请人。
(四)审批。市房改办收到材料进行审批,对审批合格的进行登记并发放《岳阳市购买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并报市棚改办或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七条 已购买定向限价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同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等其它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已确定为当年购房对象的家庭,当年内放弃购房的,取消获得的购房资格。
第四章 申购与销售
第十九条 定向限价房申购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实行先签约、先拿号、先选房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定向限价房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向登记的定向限价房购买对象定向预(销)售。
第二十一条 购房人持《准购单》、选房顺序号证明到定向限价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签订《岳阳市定向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购房户凭《准购单》、《岳阳市定向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出示《准购单》的,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售房,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定向限价房购买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未满8年的定向限价房(依法继承除外),不得上市交易。
第五章 价格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定向限价房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为基础,结合集体土地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之和的单位面积价格,加利润和税金综合确定。具体包括:土地成本、前期费用、应缴纳的各项费税、建安成本、配套建设费用、财务成本、利润、管理费用。具体项目的销售价格由市发改委会同住建、国土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制价原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定向限价房项目住宅报建部分依法可减免市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政府性基金,国家管价的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商业配建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第二十六条 定向限价房项目报建按照市棚改办《关于印发<开辟棚(旧)改项目报建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岳棚字[2017]15号)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定向限价房开发建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予以公示:
(一)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扩大定向限价房单套建筑面积的,由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二)擅自改变定向限价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三)擅自提高定向限价房价格或者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费用的,由发改部门依法查处。
(四)擅自向未获得定向限价房申购资格的对象出售定向限价房的,由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并收回所购限价房。
第二十八条 购房户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对私下交易定向限价房的申购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征收安置部门通过法律途径向申购人追回损失并追究违约经济责任;
(二)对用虚假材料购买定向限价房的申购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征收安置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并追究违约经济责任,其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向不符合定向限价房购买条件的人员,发放《准购证》的;
(二)为购买定向限价房的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违规办理定向限价房上市交易的;
(四)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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