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5 法律服务网 1785
导读:“李女士和钱某结婚,在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钱某向王某疯狂借贷1120000元。后来丈夫钱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后来法院判决妻子李女士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登记于李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今天,判决就完全不一样了。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被称为原24条的超级大补丁,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离婚被负债的情况。
以下总结夫妻债务十条规则,以供读者全面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2、夫妻均签字确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一方授权、认可或追认的,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约定有夫妻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个人债务。
5、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用于个人消费、赌博或去向不明的,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夫妻共同消费支配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8、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企业经营者用于事业的巨额负债,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一般并不会因新规而风险降低。
9、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10、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产生的(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等),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原文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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