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8 法律服务网 1729
众所周知,交通越便利的楼盘房价飙升的速度就像春节回家过年长出来的膘一样,只升不降,只涨不跌,房产市场竞争激烈,而购房者急于买房,往往也会忽视很多开发商资质问题。同时也不缺乏有些开发商急于将房产出售出去,在证件还未齐全的情况下就开始售房。
【案件回顾】
2015年10月1日,陈先生与长沙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陈先生购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交付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陈先生签订合同当天,交付给开发商30万元,交房期限已到,开发商却没有交付房屋,双方发生纠纷,陈先生以开发商无销售许可证,也未将该事实告知他,而直至今日,开发商仍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陈先生起诉到法院,以开发商违反约定未按期交付房屋为由,要求其交付房屋并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小编浅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应当符合:一、已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投入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买卖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赔偿损失,并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本案中开发商适用该条规定,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责任,并再赔偿陈先生30万元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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