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6 法律服务网 9704
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这里的奇葩非大家想的奇葩,而是指的奇葩案件。下面小编就讲一个两人吵架一人被气死的案件。
【事情经过】
柳大妈和郭大妈都是桐庐莪山人,同在一家针织厂上班,郭大妈从事围巾缝制商标的工作,柳大妈从事分发围巾的工作。
2017年12月24日上午。郭大妈认为柳大妈在分发围巾时故意少分围巾给她,双方因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经过众人的劝阻两人才停下来,但是在吵完约半小时后,郭大妈晕倒在工作岗位上,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郭大妈脑内有巨大血肿,脑室有积血,脑疝晚期,同时为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不幸的是,在医院的第3天,郭大妈因抢救无效去世。
2018年4月,郭大妈的丈夫及女儿将柳大妈告到了桐庐法院。
【双方各执一词】
郭大妈家人认为:郭大妈长期患有高血压,两人都在针纺厂上班,柳大妈对郭大妈患有高血压应当是明知的。柳大妈在明知郭大妈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争执,导致郭大妈高血压病发死亡。因此,柳大妈应对郭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等共计214239余元。
柳大妈认为:当时是郭大妈认为分配围巾不公,先开始辱骂,才导致双方之间发生了争吵,郭大妈高血压疾病也是过了半个小时后才发生的,医院并没有确定高血压是直接死亡原因,也没有确认是她与郭大妈的吵架是郭大妈死亡的原因。所以,柳大妈认为,自己不应该对郭大妈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须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侵权人对损害结果是明知的,且意图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且可能预见。
本案中,柳大妈与郭大妈分属不同的行政村,在工作上分属不同工种,工作餐亦各自解决,除分发围巾时有交集外,工作和生活无其他交流,所以可以认定,柳大妈对郭大妈患有高血压病史并不知情。
柳大妈与郭大妈是因为工作争吵,柳大妈没有通过吵架追求郭大妈死亡的意图,也无法预见吵架可能会导致郭大妈死亡的过失。同时,郭大妈对自己的死亡也无故意或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柳大妈与郭大妈发生争吵,客观上给郭大妈在精神、心理上造成刺激,其行为与郭大妈血压升高并诱发脑血肿、脑室积血、脑疝并最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郭大妈自身的高血压疾病与损害发生之间也有因果关系。因此,郭大妈去世所产生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双方分担。
综合本案案情,桐庐法院最终酌定,案涉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由郭大妈自行承担90%,柳大妈分担10%,柳大妈最终判赔7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增广资文》中有一句话"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雨过天晴" 。意思是:忍受了一时,可以摆脱纠纷;各让一步,便可是双方都得到舒畅。大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好好沟通,化干戈为玉帛。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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