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0 法律服务网 1794
【微博晒照成了他人盈利的目标】
12月6日,刘女士的朋友张伟(化名)在使用一款名为探探的软件时滑到了刘女士的照片。“张伟告诉我这件事儿的时候我特别吃惊,因为我压根没有使用过探探。”刘女士说。
根据刘女士的手机截图,这名冒用刘茜照片的探探用户资料显示昵称为“小小”,年龄为23。为了弄清楚对方是谁,张伟和这位“小小”聊天。聊了没多久,“小小”便主动发送过来一个微信号,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价位为“一次八百,包夜一千二”。
支付19元后,就可以获得店主提供的网盘链接,打开之后,有一个9.01个G的压缩文件,里面包含35位女士的生活照和视频。这35位女士分别被编号,其中一位女士的生活照多达3000张。
该店主称,这桩生意是“一本万利”。“这些图片有的是买的,有的则来源于微博。只要花4块钱买一个‘微博相册批量采集器’,这种照片想要多少就有多少。”至于他的顾客买这些资料的用途,上述店主称“多是用于营销”。
【廉价购入照片高价灰色盈利】
这些使用刘女士照片的人员在没有经过刘女士的同意下私自使用照片挂在社交网站上用来灰色行业的收入,其行为侵犯了刘女士的肖像权,给刘女士的形象造成损害,而其他网店店主则通过在平台上收集女性生活照片再转卖给他人,将照片用于盈利,侵犯了女性的肖像权以及隐私权。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同时依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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