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8 法律服务网 2045
【因不可抗力大豆被浸】
王先生从“大萌”公司购买100吨大豆后,委托“大丹”运输公司从厦门运输至上海,约定散货运输,10月1日发运,预计10月25日运到。10月2日,王先生与喻先生约定王先生将运输中的50吨大豆卖给喻先生,但是王先生并未通知“大丹”公司。10月4日,运输的大豆全部因为不可抗力被海水浸泡。10月6日,王先生与李女士约定,王先生将运输中的100吨大豆出卖给李女士,但是没有告知李女士大豆被海水浸泡的事实。
【两份合同谁担风险?】
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蔑视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先生和喻先生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是种类物买卖,没有特定化,风险由王先生承担。
而在之后王先生在知道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不可抗力的原因被损毁时,并未告知李女士货物已经受损的情况,并与李女士签订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王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风险由王先生承担。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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