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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排污或面临史上最严厉处罚

2018-11-16 法律服务网 2298

无证排污,或面临史上最为严厉的处罚。按照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无证排污的处罚以天计算,每日罚款最低5000无,最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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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立“一证式”管理模式

按照《条例》要求,我国将建立“一证式”管理模式。“落实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条例》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污染物总量考核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同时,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这位负责人说,《条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规定了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总量控制,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改善环境质量。此外,《条例》要求严格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排污单位法律责任最重

在《条例》的法律责任中,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多达近20项,其中无证排污是重点打出的行为。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仍排放污染物的。以上这些情形实际上都是无证排法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严厉打击。

其中,对于无证排污行为中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按照《条例》第61条规定,在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停产整治的同时,将处以每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条例》要求,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停业、关闭。

对于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要求防治无组织排放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水污染物预处理,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逃避监管,其中包括偷排;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条例》提出,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材料弄虚作假行为处罚力度也很大。依据《条例》,排污单位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还提出了刑事处罚的情形。《条例》明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则由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第四十六条规定业务,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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