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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法律责任

2018-11-07 法律服务网 2754

自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情发生后,各地的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行为也被相继爆料,原本被人们忽略的小事进入了人们关注的范围内。网友义愤填膺的怒斥因为一个人送葬一车厢人生命的行为,要求法律严惩的同时,也在祈祷此类事情不再发生。那么对于干扰公交工具正常运行,置其他人生命而不顾的行为,到底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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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干扰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对交通工具上的人员造成恐慌,也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利于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暴力干扰交通工具的运行,导致交通工具可能发生倾覆、毁坏的安全事故,此行为是在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刑法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此类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当然,为了避免悲剧重演,对于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行为,并不只是运作人员需要制止的事情,交通工具上的其他人也应该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要采取漠视旁观的态度。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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