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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又有新变化

2018-10-23 法律服务网 1688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下称“9号文”),按照国家规定,对参保缴费政策进行规范。该通知于2018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2018年11月1日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有哪些新变化,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以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9号文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我省原有的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文件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9号文规定,《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等8项(具体文件名称及文号详见附件)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1.《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

2.《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

3.《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

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

5.《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

6.《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2012〕45号);

7.《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文);

8.《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文)。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9号文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也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再按4号文规定一次性补缴。

9号文新规规定,11月起,废止4号文中第三条第一款“本省户籍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内容。

五、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时,应依法缴纳滞纳金。

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是贯彻国家政策的要求,对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具有重要意义。9号文还明确,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规定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跨省转移养老关系时,超过3年(含)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文书。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温馨提示

尚未参保的企业和职工应尽快去参保,以免超过退休年龄不能补缴,自己的养老权益受到损害。对超过退休年龄但没有达到缴费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按《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符合领取待遇年限。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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