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8 法律服务网 1974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A公司于2000年5月成立。同年5月8日由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载明:
公司实行全员股东入股,股金以现金形式交纳,每股3000元,每人入股不得少于9000元,公司为股东出具统一式样的出资证明,出资证明可以内部转让;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召开,并要在召开会议的前十五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组成人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本案6名自然人被告被选为公司董事,被告B某被选为董事长。2001年4月至2000年5月间,3原告作为公司以外的人购买了公司部分股东的股权,3原告股金合计18.6万元。被告A公司认为,原告收购股权的行为违背了公司章程,由此发生纠纷。公司自2002年至今未召开股东大会。至2003年5月8日,董事会董事及监事会任期三年届满。2003年5月12日,3原告书面向公司各位董事通知,要求按规定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并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各位董事收到3原告的通知后未作答复,被告B某也未向全体董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灵魂被破坏】
被告A公司的章程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依照该章程,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而A公司从2002年至今未召开股东大会,严重违反公司章程,三原告要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予以支持。但3原告要求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是股东大会合法的职权,股东只能在股东会议期间行使该项权利。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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