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8 法律服务网 2099
在过马路时或者是自己骑车时,总有些人为了争取一秒两秒的时间抢行,也有一些人无视交通规则,超速行驶等等之类对自己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比比皆是,且同类行为产生的交通事故也数不胜数,在不久之前就出现了后车追尾,前车被索赔的案件。
【后车追尾,前车逃逸】
2017年9月13日,李小国骑电动自行车沿31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环交叉口西侧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与前方刘芳骑电动自行车(载赵玲)停在路口等待红绿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小国受伤后,两女子不仅没有给予援救,也没有选择报警求助,而是迅速离开现场,李小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芳驾车逃逸,该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大队调查处理,认定李小国和刘芳分别承担事故主次责任,赵玲无责任。
【法治社会,提倡良好风尚】
赵玲作为电动车的被载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赵玲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因乘坐他人驾驶的电动车而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赵玲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刘芳作为电动自行车的车主与李小国追尾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刘芳在李小国发生追尾事故以后驱车离开没有及时报警致使李小国错失最佳抢救时间,对李小国的死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刘芳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酌定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刘芳于判决生效后,赔付李小国家属66175.5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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