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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人“以房抵债”小心落入出借人陷阱

2018-10-12 法律服务网 2080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债权人为了保障债务清偿得以实现,会要求债务人以物抵债,其中以房抵债的情况居多,那么首先就要了解以房抵债的概念。“以房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那么以房抵债就能确保出借方和借款方的权利维护万无一失吗?不,其实对于借款人来说也可能是一个法律陷阱。

民间借贷,借款人“以房抵债”小心落入出借人陷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在实际实践中“以房抵债”的现象不在少数,一旦出借人,在临近还款日期故意躲避,虚假交易恶意造成借款人到期无法还债,想将借款人的房子据为己有,或在没通知房屋产权所有人即借款人的情况下,将房子低价转卖给第三人,那么对于借款人来说,很多因为证据搜集不足,维权难度大,很难胜诉。故为保证出借人自身的权益,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以房抵债”的法律风险一定得了解清楚,三思而后行。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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