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9 法律服务网 1481
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意见》(下称《意见》)已经出台。湖南省教育厅要求,各市州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 并于 10 月 20 日前报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意见》,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与此同时,不管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培训机构规模等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在培训场所条件方面,《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师资队伍条件上,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规范的章程,章程应明确培训机构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和培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内容、招生对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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