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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立案,法院多次以经过起诉时效拒绝立案怎么办?

2023-03-17 法律服务网 789

案情介绍:

有咨询人来电咨询,自己提出行政诉讼到法院立案,但是法院工作人员多少以起诉已经经过起诉时效为由拒绝立案,那咨询人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一般起诉时效为6个月;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没有告知行政起诉期限的,可以在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时起1年内;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起诉期限和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内,如果是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20年内。

与此同时,对于是否已经经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法由被告举证,上述咨询案件中,法院主动适用起诉期限经过的情形拒绝立案的行为程序上不合法。咨询人可以根据法院的具体回复采取下列维权措施:

1.不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

2.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3.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包含管辖权异议)可以提起上诉。

4.对于上述情形,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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