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7 法律服务网 1474
离职之后,公司在离职证明上有写类似于无法胜任工作或是品行不佳等之类的虚假描述,导致劳动者在找工作时受阻(容易被拒),该如何进行维权?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吗?
如果劳动者确实有品行不好的情形的话,公司写在离职证明上是可以的吗?
如果因为入职背调时,前公司恶意诋毁导致自己丢了offer,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吗?应该保留什么证据?
律师说法:
1.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目前对于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列明离职原因如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品行不加等情形属于虚假描述的,属于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撤销该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
2.根据规定,离职证明书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担任的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要求的可以在离职证明中客观的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因此,对于劳动者确实存在品行问题,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列明劳动者品行问题也是不可取的。
3.前用人单位恶意诋毁的可以收集好侵犯隐私、诋毁名誉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的企业信息,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造成有直接经济损失,可要求赔偿。
小律提醒:
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离职证明中做出恶意评价等情形的时候,应该及时保留证据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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