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7 法律服务网 975
律师说法: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10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5天(工作满20年的)不等的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末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接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末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末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己安排年休假天数
小律提醒:
对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职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法律适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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