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7 法律服务网 849
律师说法: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只要劳动关系存续,企业就应当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对于实行停薪留职的劳动者,劳动关系处于一种特殊的形态下,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社保费用的承担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停薪留职协议可以对社保费用的承担方式进行约定在北京地区,明确规定双方可在停薪留职协议上对于养老保险费用进行约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观点二:停薪留职期间可以暂停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地区将停薪留职视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根据《上海市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因此,停薪留职期间,可以暂停缴纳社会保险费。
观点三: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不得随意约定,社会保险的缴纳数额、比例等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需要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停薪留职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不变,让劳动者支付停薪留职期间的全部社保费用等行为是免除自身义务,加重劳动者负担的行为。
综上,对于停薪留职期间社保费用的缴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停薪留职协议约定时,仍需结合各地的相关规定、裁判机关的裁判观点综合确认。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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