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7 法律服务网 917
案情介绍:
近日,咨询人来电咨询,自己和公司存在劳动纠纷目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已经生效了,但是申请法院执行的时候发现公司已经注销了。
股东明知未清偿所有债务,仍执意登记注销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律师说法:
公司有尚未清偿债务,股东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继续登记注销,并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也不能让股东再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其违法清算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可被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根据《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将会使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将会使第三人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中出具书面承诺的第三人一般是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实际控制人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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