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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登记结婚41年,起诉离婚时被判婚姻无效

2023-01-14 法律服务网 531

事件简介:

张大爷和李大妈是表兄妹关系,于1981年7月登记结婚,现子女均已成家。在长期相处过程中,由于双方在抚养子女、照顾孙子孙女、装修房子等各种家庭琐事中,长期发生矛盾,张大爷经常对李大妈口出恶言,使李大妈无法忍受。

李大妈认为双方感情已无复原可能,便于2022年10月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宣告其与张大爷的婚姻无效。

 

律师说法:

无效婚姻是虽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但婚姻当事人欠缺结婚实质要件,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种违法婚姻。

本案李大妈、张大爷的婚姻就属于《民法典》第1051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尽管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其婚姻是无效的。近亲结婚不但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对于后代健康也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出于对子女健康以及家庭幸福的考虑,切勿隐瞒近亲关系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被宣告无效,指的是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双方自初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期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只能按同居来处理,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当事人也仍然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小律提醒:

从以前的《婚姻法》到现在的《民法典》都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之所以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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