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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未及时支付工资不属无故拖欠?

2022-12-09 法律服务网 722

律师说法:

根据《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小律提醒: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但具体的发薪日期是双方约定的,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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