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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比孩子教育,两家长大打出手获刑

2022-12-02 法律服务网 830

事件简介:

王某与张某的孩子是同学,今年年初,在一次聚餐时,因为对孩子的教育,2人产生攀比,进而大打出手。王某拿酒瓶子砸了张某的脑袋,导致后者受伤送医。

经鉴定,张某为轻伤一级。近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致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程度。

故意伤害的具体方式为:伤害他人的行为既包括拳打脚踢、刀砍棍打、水烧火烫等,也包括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如保姆保护儿童不利等。既可以本人亲自动手,和可以利用动物、未成年、精神病等实施犯罪。

本案中,王某和张某作为学生家长,都负有共同教育孩子的义务,就应当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正面形象,如果为了满足家长内在虚荣心而盲目比较从而大打出手是极不可取的,不仅成为子女教育的反面教材,同时还将承担打架的民事赔偿和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七)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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