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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立开发区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园区科学发展

2018-03-12 法律服务网 1609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开发区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全省开发区调区扩区和退出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今后,湖南省将规范开发区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建立开发区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园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调区扩区和退出对象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省级工业集中区。

一、调区:化零为整 优先规划未利用地

该办法指出,原开发区区块布局零乱,不符合总体要求;开发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有重大调整;原有开发区范围已不再适宜作为开发区发展,或原选址不够科学的可进行区位调整。区位相连、规模较小的开发区应优化整合发展。

该办法提出,调区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从严控制核减、置换、调整原开发区范围内已建成的非工业用地。调整后开发区工业用地比例应不低于调区前。

该办法还对拟调入区块进行了规定,要求优先考虑依法依规划定的发展方向区范围;优先规划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调区后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区块,且在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

二、扩区:集中连片 具备发展空间和承载力

该办法要求,拟扩区的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招商引资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且在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和全省开放型经济考核中排名靠前。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占当地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主导产业占开发区工业增加值的50%以上,形成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

拟扩区的开发区基本完成国务院、省政府核准面积开发建设,土地开发率达到7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100%。拟扩区块应具备充分的发展空间和产业承载容量,且基础设施较为完备、有入驻项目储备,并与开发区原规划区块集中连片,用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三、退出:严格审查 一经撤销3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

退出对象分两类,一类是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开发,所在市县范围内又无地可调整的开发区,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撤销该开发区,并负责安排恢复土地原貌。

另一类则因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缺乏环保等基本建设条件,长期招商引资困难,工业用地开发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或工业产值不足10亿元;未按国家要求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实现达标排放;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后3位,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将撤销其开发区资格,并由机构编制部门对其机构编制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提出,退出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序列的开发区按省级开发区进行管理;退出省级或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序列的开发区,3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开发区。

消息参考来源:红网(记者 龚蓉)

附:《湖南省开发区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原文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开发区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8日

湖南省开发区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

为促进开发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积极稳妥地开展我省开发区调区扩区和退出工作,建立开发区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总体要求和“科学规划、注重实效、有序推进”的原则,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严格评审的基础上,实施开发区调区扩区和退出审查工作,促进开发区科学发展。

二、调区扩区和退出对象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批准筹建的有明确地域界限和建设主体的各类开发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省级工业集中区。

三、调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原开发区区块布局零乱,不符合总体要求的,可依据相关规划,对界址点、四至范围予以调整。

(二)开发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有重大调整,原有开发区范围已不再适宜作为开发区发展,或者原选址不够科学,不利于招商引资,多年建设进展缓慢,无法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可进行区位调整。

(三)区位相连、规模较小的开发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优化整合发展。

(四)调区原则上不扩大原有开发区面积,分为部分调区和整体调区。

(五)调区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从严控制核减、置换、调整原开发区范围内已建成的非工业用地。调整后开发区工业用地比例应不低于调区前的工业用地比例,用地布局要落实到具体图斑,四至范围要用界址点坐标标示。

(六)拟调入区块应与开发区原核准规划区域相连或邻近,优先考虑依法依规划定的发展方向区范围。调区后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区块,且在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拟调入区块应优先规划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少占耕地、不占基本农田。

四、扩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开发区扩区基数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面积和四至范围为准。规划期限以5年为跨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保持一致,分为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

(二)拟扩区的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并且在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中排名相对靠前,产业集聚、特色鲜明,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占当地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主导产业占开发区工业增加值的50%以上,形成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

(三)拟扩区的开发区招商引资在申报前两年保持增长,在全省开放型经济考核排名相对靠前,并有一批在谈的引进项目,扩区有利于在谈项目的落地。

(四)拟扩区的开发区基本完成国务院、省政府核准面积开发建设,土地开发率达到7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100%。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达到国家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近3年无严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事件。用地集约度分值不低于80分,工业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60%,尚可供应建设用地年限低于3年。未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开发区,不得申请扩区。

(五)拟扩区块应具备充分的发展空间和产业承载容量,已建成面积不得超过该区块的20%,且基础设施较为完备、有入驻项目储备。要积极规划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通过整合周边的产业用地扩大开发面积。扩大区域主要用于产业发展的新项目落地,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不低于扩区规划面积的60%,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30%,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六)拟扩区块应与开发区原规划区块集中连片。受地形或其他条件的限制确实不能相连的,扩区后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区块。

(七)申请扩区的用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建设项目,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扩区后用地布局要落实到图斑,四至范围要用界址点坐标标示。开发区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统一管理。

(八)开发区扩区要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近3年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环保违法违规事件的,未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的,不得申请扩区。

(九)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开发区,现有开发区要严格控制开发面积。重点生态功能区严禁随意扩大现有开发区范围。现有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应加快完成园区的循环化改造,鼓励推进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的生态型产业建设。

五、调区扩区申报审批程序

(一)开发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向省发改委(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提出开展调区扩区前期工作的申请。省发改委研究回复意见。

(二)省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开发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做好调区扩区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

(三)前期工作完成后,开发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开发区调区扩区的申请,附相关申报材料。

(四)省发改委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调区扩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五)省发改委根据评审意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等相关部门提出扩区或调整区位的审查意见。

(六)部门审查通过后,省发改委组织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七)省发改委根据省级部门审查意见和公示情况,正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国家级开发区调区扩区由省发改委商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国务院批复前,可由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将拟调扩区范围交开发区代管,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六、调区扩区申报材料

(一)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的调区扩区请示。

(二)经批复的开发区发展规划或产业发展规划。

(三)调区扩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开发区所在市州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出具的开发区布局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及环境保护等审查意见、规划符合性图纸等(加盖公章)。

(五)开发区所隶属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复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七、开发区退出机制

(一)开发区原批准规划范围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开发,所在市县范围内又无地可调整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撤销该开发区,并负责安排恢复土地原貌。

(二)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缺乏环保等基本建设条件,长期招商引资困难,工业用地开发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或工业产值不足10亿元的开发区,从2018年起给予2年整改期,整改期结束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发改委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其开发区资格,并由机构编制部门对其机构编制进行相应调整。

(三)对未按国家要求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实现达标排放的开发区,由省发改委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开发区资格,并由机构编制部门对其机构编制进行相应调整。

(四)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开发区,由省发改委进行通报,约谈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对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后3位的开发区,由省发改委报请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给予黄牌警告,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小组进行整改评估。整改效果明显、符合条件的,省发改委报请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解除黄牌警告。整改效果不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省发改委报请省人民政府撤消其开发区资格,机构编制部门对其机构编制进行相应调整。

(五)退出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序列的开发区按省级开发区进行管理。

(六)退出省级或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序列的开发区,3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开发区。

(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整改或退出的开发区,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管和服务,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顺利完成调整。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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