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9 法律服务网 974
【事件简介】
2020年3月,蔡先生入职南京某公司,招聘主管承诺年薪在16万到18万,月工资在七八千元,不足部分将在年底补齐。然而,蔡先生在年底时发现年收入只有9万多元,与当初预期的年收入相去甚远。蔡先生辞职后进行劳动仲裁无果,将原公司告上法庭。原公司表示,当时与蔡先生的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招聘主管承诺的年薪并不能代表公司。法院审理认为,招聘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做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且双方在微信中对工资有过明确表示,可作为证据。因此,法院判决原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被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
上述案件中,招聘主管系履行公司职务进行招聘,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行使职务,做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并不能以此理由来对抗善意相对人。招聘主管做出的年薪承诺是面试后针对特定对象蔡先生个人的入职承诺,应视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薪资待遇,但没有对年薪的约定,该承诺可以视为是对合同未明确约定内容的补充,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小律提醒】
劳动者在应聘时,用人单位给出的福利待遇承诺一定要保留好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尽量争取将用人单位的承诺写在劳动合同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工作人员对于劳动者入职的薪资允诺应当谨慎,符合公司规定要求。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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