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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自残要挟妻子算家暴吗?

2022-10-14 法律服务网 1638

【事件简介】

2017年,经同事介绍,张某与邹某相识并相恋。2018年5月,张某与邹某举行了婚礼。婚后二人只要发生争执或者张某提出离婚,邹某就会采取用头撞墙、自抽耳光等自残的方式威胁张某;张某无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邹某的行为属于家暴行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不仅包括对受害人实施身体暴力的行为,也包括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控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自杀的,如果另一方没有教唆其自杀或者语言刺激其自杀,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对方在自己面前自杀,则另一方有义务阻止,并且帮助其报警。

上述案例中邹某虽未有对张某身体侵害的行为,但其通过自杀、自残的方式恐吓张某,对张某进行精神折磨,导致受害人产生恐惧、无助、痛苦等心理反应,让其放弃离婚的念头,邹某的行为也属于一种家暴行为。

【小律提醒】

遇到家庭暴力时,应立即报警验伤,保留证据(比如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报告、医院诊断治疗证明、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家暴方的悔过记录、以及视频、照片或录音材料等);可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寻求帮助;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离婚时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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