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30 法律服务网 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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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熟人找关系想让小孩能成为带有编制的员工,但是对方拿钱后一直没有解决这个事,能要求对方退还吗?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应当本着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进行。托关系以金钱疏通打点来实现就业的不正当行为破坏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悖于公序良俗。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实践中,也有类似案件驳回起诉的。法院认为给付受托人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与秩序,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小律提醒】
遇事应通过合法正当渠道解决,不要盲目相信他人,避免上当受骗走弯路。受托人利用自己或他人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涉嫌违纪犯罪,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受托人没有履行请托事项的打算,假借请托事项骗取请托人财物,则涉嫌诈骗,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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