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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纠纷之侵犯肖像权

2022-08-19 法律服务网 662

事件介绍:

咨询人来电,说自己的前男友未经自己同意把自己照片作为微信头像使用是不是属于侵犯自己的肖像权?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1019条、1020条、1022条规定,肖像权内容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许可专有权;肖像利益维护权。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不在要求侵权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肖像权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实施了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的;2未经权利人(肖像权人)同意。

所以,只要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行为的即构成侵犯肖像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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