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租房的不合理条款

租房的不合理条款

2022-08-02 法律服务网 903

事件简介:

租房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是指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但是在租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诸如:押一付三、高额中介费、不满一年不退租金、水电费过高等问题。

 

律师说法:

一、“押一付三”是对租赁行为中的押金和租金的一种交付方式的习惯性的称谓。"押一付三",顾名思义即承租人以一个月房租作抵押,第1次先付三个月的租金。"押一付三"的头次付款是付4个月的房租,第2次付款是在入住的3个月内。因此,此类交付方式不违法。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要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依法纳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由于各地关于租房中介费用收取标准不一,一般来讲,中介费不超过单个月的月租金。

三、不满一年合同期,退房退不退押金需分情况:

1、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合同到期时需返还。

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承租人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承租人。

4、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

四、根据我国《电力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同时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因此,出租人加收差价电费的行为,不合理更不合法。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