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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又不同意调岗,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2022-07-28 法律服务网 4867

近日,一咨询人张女士来电:入职某公司后,经两次考核都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无法达到公司该岗位的要求。公司认为同岗位的其他员工普遍都能完成,是因为自己个人能力问题不合格,所以,公司决定对自己调岗降薪。由于新岗位的工资不到原岗位的60%,公司事先也没有就具体岗位、工资跟自己进行协商,表示拒绝公司的调岗,但公司置之不理,公司的行为违法吗?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张女士经过两次考核都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无法达到公司该岗位的要求,即张女士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调整其工作岗位,乃至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调整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员工工资标准随岗位变化而变化是理所当然的。

【小律提醒】

合法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与员工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了解员工的意愿,协商一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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