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7 法律服务网 1096
【事件简介】
近日,“女子未婚先育被罚9万,败诉后被限制高消费”引发网友热议。
据企查查 APP 显示,2019 年,广西全州县卫健局还曾对该县未婚生育女子胡某琼征收社会抚养费约 9.3 万元,胡某某不服该征收费用曾起诉至全州县人民法院,最终该女子败诉,目前已成为被执行人,执行金额为 93993 元,申请人为全州县卫生健康局。该事件曝光后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表示未婚生育是否违法?这样的处罚是不是过重了?
【律师说法】
上述事件发生在三年前,按照当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婚生育属于违法行为。原《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9月1日,但已于2021年9月9日废止)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至于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否过高问题,如果该女子为城镇居民,据网络查询,广西省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4万元,按照3倍标准计征,征收约9.3万元社会抚养费,上述处罚标准可能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
【小律提醒】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规定。根据2021年9月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适用】
原《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9月1日,已于2021年9月9日废止)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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