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7 法律服务网 928
事情简介
近期有咨询人咨询称,自己跟老公婚后买了一套房屋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由于最近跟老公在闹离婚想分割财产,没想到发现老公已经把该房屋市价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自己该怎么处理呢?
小律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该房屋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不动产登记时也是两个人的名字,所以该房屋由夫妻两人共同共有,并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目的是善意,并已支付了合理的市价,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那么即构成善意取得。故咨询人不能主张追回该房屋,只能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小律提醒
夫妻之间的共同所有房屋的处分,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夫妻双方的同意才能去处分。否之则是无权处分,另一方可以是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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