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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高温天被扔垃圾桶

2022-07-22 法律服务网 951

【事件经过】

7月19日,“广东一婴儿高温天被扔垃圾桶”一事在网上受到了广泛关注。据新闻报道,广东江门一行人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被丢弃的婴儿,婴儿被遗弃在一米多高的垃圾桶底部,啼哭不止,桶底和桶壁上已经沾满污渍,身旁还有一个被丢弃的空矿泉水瓶。报警后,婴儿被立即送往医院。7月20日,江门市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婴儿父母已经找到,婴儿也被及时送到医院进行医疗救助,婴儿身体情况良好,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中。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行为需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可能构成遗弃罪。具体是否足以达到情节恶劣程度,需结合案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实施的具体遗弃行为等综合认定。行为人的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通常包括: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本案中,婴儿得到了及时的救助,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已达到需治安拘留的条件。

【小律提醒】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遗弃行为情节恶劣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提醒每一位父母切实担负起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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