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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

2022-07-22 法律服务网 650

【事件简介】

张某(男)与李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2008年两人在村里办了酒席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孕有一儿一女。孩子越来越大,家庭负担也是越重。张某决定去外地打工,打工期间,张某结识工友王某(女),王某年轻漂亮,能说会道、善解人意,在长期的接触中,张某渐渐喜欢上了王某,两人走到一起。2017年春节前夕,张某带王某回到老家悄悄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李某发现后,无论如何指责、哀求都无济于事。无奈之下,李某以张某、王某涉嫌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事实婚姻的界定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为“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张某与李某同居的时间是2008年以后,张某与李某虽办了酒席并同居生活,但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之间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而是事实同居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婚姻关爱且要求前一段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即前一段婚姻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或是1994年2月1日前所形成的事实婚姻。本案张某和李某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同居关系,而非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李某的遭遇虽让人同情,但李某以张某和王某涉嫌重婚罪起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小律提醒】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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