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1 法律服务网 1746
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地加重。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债务风险不断上升。很多企业也是面临着种种压力, 也愈发艰难。
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之一的“去杠杆”,主要内容是降低企业杠杆率。当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空转,金融风险不断积聚,实体经济空心化比较严重。银行存量不良资产压力巨大,且关注类贷款余额不断上升,潜在不良的压力更大。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银行息差收窄,需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在这些因素的共同刺激和影响下,债转股众望所归,重新被启动。
国务院提出供给侧改革要落到实处,在“三去一降一补”政策目标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大型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试点,积极盘活不良资产,再辟解决不良资产新路径。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并以附件形式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债转股17年后正式重启。
此政策的重点:1.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是这一轮债转股的最大特点。本轮债转股的核心有两条:一是债转股谁作主;二是按照什么规则进行债转股。市场化原则强调债转股谁作主,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而不是由政府说了算,也不是某一个单一的市场主体说了算。政府与各市场主体都要严格依法行事,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并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
2. 债转股选择原则:四个禁止和三个鼓励
四个禁止分别是指(1)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2)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3)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4)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三个鼓励是指(1)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2)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3)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3.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将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也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4.规定实施机构注册资本。债转股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并且,银监会还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100亿的最低限额。
5.退出方式灵活多样。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6.参与方众,需多方配合。本轮债转股相关方大体分为实施主体、债转股企业、政府部门三类。在参与的政府部门方面,主要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一行三会”、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地方政府等部门配合。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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