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继承、受遗赠的房产是否缴纳个税?

继承、受遗赠的房产是否缴纳个税?

2022-03-29 法律服务网 1057

案情介绍:

有王女士来电,自己父母亲去世后,父亲名下还留有一房产,虽然双亲去世之间并没有留有遗嘱,但是自己作为独生女儿享有继承权,那么办理房产继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此,王女士作为法定其父亲名下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其父亲父亲房产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偶然所得。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