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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却无法过户,可以拒付剩余房款吗?

2022-03-23 法律服务网 1040

【事件简介】
2018年12月,黄先生将自有房屋进行出售,余先生决定购买该二手房,双方就二手房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价款38万元,首付15万元,余款23万元于3年内付清;卖方需要配合买方办理过户登记,如因卖方原因导致无法过户需要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并交付房款后,余先生便一直请求黄先生协助办理过户登记,而黄先生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余先生经过调查才发现,该房产所在楼层超出规划面积,房屋总证办不下来,该二手房因此无法过户。2021年初,余先生找黄先生协商,并表示,若仍无法过户,则拒付剩余的7万元房款,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黄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余先生支付7万元余款及利息。
余先生拒付剩余房款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本案中,因楼层超规划面积无法办理房屋总证,导致涉案房产无法进行过户,整改遥遥无期,已属于黄先生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余先生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房款,并及时通知对方。

【小律提醒】
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审查卖方的身份证件、房产证等,调查该房产涉及纠纷的情况,尤其需要注意是否为抵押房或被执行标的,以规避风险。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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