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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2022-03-22 法律服务网 1016

事情简介

近期有咨询人来电咨询说,称自己是某用人单位的在职员工,在职期间因为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被采取隔离了,那么在隔离期间用人单位需不需要给自己支付工资呢?如果用人单位需要给自己支付工资,那么有相应的支付工资标准吗?

小律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咨询人在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的;且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即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小律提醒

职工如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或为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措施,那么在隔离期间是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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