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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虚构简历获聘高薪职位,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2022-03-14 法律服务网 977

【事件简介】
某公司招聘部门总监,对招聘人员的行业经验和工作业绩进行了限制和要求,为应聘该职位,陈某虚构了任职履历和工作业绩,成功拿到了offer。2021年3月,陈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0000元。同年11月,公司认为陈某的业绩差,这时才发现陈某虚构简历的事实,于是对陈某进行降职处理,月工资降为12000元,陈某不服,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8000元和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陈某虚构任职履历和工作业绩,使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认为其能力与部门总监一职匹配,从而与其签订薪资较高的劳动合同,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欺诈,但陈某确也符合部分要求,因此该劳动合同中关于职位薪资部分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对陈某进行降职的处理合法合理。劳动合同中薪资部分的条款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也就是说,陈某只能主张降职后的工资报酬,若公司按时向陈某支付了降职后的岗位劳动报酬,不存在违法的情况,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8000元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小律提醒】
劳动者求职时需要实事求是,采用虚构履历等手段应聘入职,涉嫌欺诈,可能面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

【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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