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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为了孩子的抚养权选择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现在还能反悔吗?

2022-03-10 法律服务网 891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5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其儿子小张出生。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8年起诉到法院离婚。张先生在法院的调解下跟王女士达成一致协议,双方离婚,小张跟随父亲生活,并约定之后孩子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张先生一人承担。2021年5月,张先生以小张的名义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每月2000的抚养费。张先生表示自己当时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所以放弃了抚养费。那么,为争夺抚养权放弃抚养费,事后能否再要求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出发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同时也遏制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的该项权利,小张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张先生要自行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小律提醒】

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取孩子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纷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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