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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同城“柬埔寨血奴案” 平台的审核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是什么?

2022-02-23 法律服务网 901

案情介绍:

根据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日前发布的消息,一名李姓中国男子因轻信58同城网上的虚假招工广告,被犯罪团伙胁迫偷渡至柬埔寨,后遭柬西哈努克港中国城内网赌电诈团伙非法拘禁,并被多次大剂量抽血,生命垂危。

58同城方面表示,一直以来,公司高度重视信息审核,不断加强平台方对企业入驻的资质审核,确保企业合法注册,保障用户得到真实有效的招聘信息。58同城也将充分配合警方等相关部门,坚决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斗争到底,坚决保障和维护用户权益,捍卫正义。

那么这些互联网招聘或者说网络服务平台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律师分析:

我国目前在涉及互联网招聘或者说网络服务平台的规定主要有:《电子商务法》《网络招聘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暂行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纵观上述规定,能够得出的结论是,相关网络平台确实需要承担一定的审核义务,但是其审核义务并没有法律规定中所要求的那么高。

比如,《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相关平台需要审核招聘方的姓名、身份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同时还需要定期验核、验查、登记备案,重点审核经营许可。又如,《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平台需要招聘公司简章、营业执照以及特许经营许可、经办人信息、授权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等等,但是这些信息往往容易造假或者说变更,所以目前法律规定也只要求这些网络平台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同时根据《民法典》1195条规定,网络平台还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

基于目前现状,我们呼吁国家进一步的出台相关规定来要求网络平台不断加强监督和管理。与此同时,我们作为平台的使用者也要不断地提升对虚假信息的鉴别能力,积极关注相关反诈骗报道和信息。

小律提醒:

出境捞金需谨慎,灰色地带不可碰,遇到法律问题找律师,工作安全摆在第一位。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用人单位招聘简章;(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三)招聘信息发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用人单位拟招聘外国人的,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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